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7)伤残军人证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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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大病救助的条件: (1)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农村五保对象; (7)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大病医疗保险的救助范围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 3、重症肝炎;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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