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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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夫妻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损害赔偿请求人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过错方,其他人无权提出; 2、支付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 3、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了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 2、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3、仅有一方存在过错,且受害人只能向其过错配偶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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