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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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5,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剐撞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的; 6,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剐撞行人的; 7,当事人驾驶车辆剐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8,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9,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在遗洒、飘散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10,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11,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2,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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