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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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抚养费的依据: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承担大部分抚育费,双方就不直接抚养方减少抚养费的支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来决定的,一般要减少抚养费,就只有抚养人的收入减少或者无收入这些情形,才能减免抚养费。其次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一致的,也可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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