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迟延问题频频发生,已成为困扰众多施工企业的大问题,而“大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处理工期迟延的约定,往往极大的偏向于业主一方,如双方约定:当发生工期迟延,业主有权按每日为单位,直接扣除施工企业较大数额的计量款。此外,施工企业能够延长工期的条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承包合同直接约定施工企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延长工期。 鉴于此,本人认为:首先,在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工期延误处理条款的约定高度重视,如合同条款过于偏向于业主方,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实践中,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施工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也不得不接受),也应当提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一旦发生争议,仍有机会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而请求法院撤销该“霸王条款”。其次,在施工阶段,对非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做出说明,经业主书面签收,并保留相关证据(函件、收文登记等),同时应及时形成工期顺延签证,作为将来出现工期延误纠纷时的索赔、反索赔的证据。能够成为索赔、反索赔的证据包括以下形式:(1)会议纪要;(2)来往信函;(3)指令或通知;(4)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6)工程照片;(7)气象资料;(8)各种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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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延期:承包单位不仅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而且还有权向业主提出赔偿费用的要求以弥补由此造成的额外损失。工程延误:损失由承包单位承担。同时,业主还有权对承包单位施行误期违约罚款延期是由业主承担责任,而延误则是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应注意以下问题:合同签订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要明确;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垫资条款的效力和处理原则;违约责任协议和不可抗力;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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