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关于孩子不得抚养问题,法院判决的考察点主要在于孩子跟谁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如果孩子一直是女方在抚养的话,除非女方出现特别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比如无收入来源、有吸毒、赌博等恶性、虐待、对孩子不管不问等,否则,法院不大会判归男方抚养。因为,一旦判归男方抚养之后,涉及到执行的问题,即法官总不能强行把孩子带走交给男方吧,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话,法院判归男方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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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跟女方,八周岁以上的应考虑孩子的意见,但抚养权的归属最终是以有利于被扶养人的原则来确定的,一方如果家暴会危及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并且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属于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不利因素,法院会倾向把抚养权判给未家暴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如果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获得抚养权。 3、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孩子的成长习惯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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