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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意见(1993)

2023-03-09 18: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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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9 回复

专业分析:

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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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债权应事先通知债务人,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当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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