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会考虑很多方面,比如机动车的机械性能是否完好、车辆证件、保险是否完备,驾驶人资格是否合格,当时路面情况是否影响行驶,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范和避让措施,有没有其他违章行为,事故的原因及因果关系等,证据是否充分。交警在认真分析上述情况下,依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规定及法规,正确认定事故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调解事故赔偿问题,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就只有起诉法院解决了。立案后法院会给被告方及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并给予法定的答辩举证期,到期后确定开庭日期,证据复杂的可以庭前交换证据,开庭前律师和委托人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开庭时律师充分代理委托人举证、质证、发问、随机应对,提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事实,考虑好调解的方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和诉讼机巧造成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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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就损害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结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管辖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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