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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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有:完整的作品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去世后五十年的保护期;法人等作品出版后五十年;电影等作品保护起五十年。
《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的规定有著作权一般属于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两个以上合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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