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股东个人欠款,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他的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53.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54.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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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以直接执行股东的财产,因为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非存在下列情况,股东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法院可以执行股东的财产: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的。 2.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足的。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 4.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 5.股东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6.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7.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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