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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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材料如下: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社保转移需要的资料: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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