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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法院要怎么确定

2022-12-28 0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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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2-28 回复

专业分析:

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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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诉讼离婚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下列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这样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总的原则是:原告随被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不确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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