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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令: 1、受害人、其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 2、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后,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以及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3、法院一方做出的人身保护令裁定; 4、人身保护令裁定的生效与执行。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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