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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一般在签订生效后,不可以单方更名。因为被拆迁人已经被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安置房赠与需要签订协议,如果可以的话特别是拆迁安置房赠与受赠方最好签订协议。房屋赠与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赠与合同是否办理公证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未经公证的赠与,在赠与房屋未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经公证的房屋赠与,除了法定撤销的几种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随意撤销。 (二)赠与协议签订后可以附义务,双方应依约履行。 (三)应事先了解赠与所需税费,明确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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