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的手续: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申请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并由申请人签字并署明与原件一致;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未经名称预先登记的不提交);4、经营场所证明(流动经营的不提交);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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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是:1、先核准名称,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2、提交资料,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3、领取执照,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照片;公司注册登记住所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与监事签署的《企业承诺告知书》;工商注册登记申请表格;内资有限公司需提交《验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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