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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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分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但是女方不愿抚养或者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的除外;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予以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若不属于裁判文书,而属于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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