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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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携带所需材料到本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名。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到所属辖区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受理窗口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手续。 2、申请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核发《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3、申请人依次考试科目 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个工作日内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人进行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组织领证前宣誓,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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