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其再次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成年受害人在庇护期间自愿离开救助管理机构的,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离开原因,可自行离开、由受害人亲友接回或由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妇联组织护送回家。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前来接领未成年受害人的,经公安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将未成年受害人交由其照料,并与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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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措施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骚扰、恐吓申请人及其亲属;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受害人房屋;禁止被申请人在受害人或其亲属房屋等地200米以内活动;其他措施。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有: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强制、威胁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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