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 (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 (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 (4)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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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担保的特征: 1、定金担保是金钱质押的一种,为金钱担保; 2、定金担保限于合同债务的履行担保; 3、定金担保的设定人限于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 4、定金对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担保效果。
担保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的赔偿而形成的合同。它从属于基于担保债权的主合同;补充担保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对债权的实现只有补充意义;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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