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员跨省转出,转出地区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转入地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区经办机构暂时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留存,待达到转移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手续。留存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规定计息。 3、参保人员跨省转入的,区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新参保登记手续,确认个人账户基金实际到账后,应及时为转入人员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4、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区、县(市)转移,只在信息系统内转移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发生转移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 5、参保人员在区内转移,按信息修改处理程序变更户籍地和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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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养老保险,需要参保人员在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关系所在地收到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手续。新关系所在地在收到转出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结相关手续,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需要参保人员在就业地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关系所在地收到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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