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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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主要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合同之债因双方的法律行为产生,即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因违法侵权行为产生,即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失,行为人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2、构成的要素不同。合同之债由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即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而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侵权之债由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等构成。 3、双方(多方)之间关系不同。合同之债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侵权之债则为单方的违法行为。 4、任意性规范不同。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在合同法上的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的任意规范;侵权之债则不具有任意性。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承担的一般是违约责任; 2、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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