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其共有只为双方所知,买受人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已尽到注意义务。买受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至于夫妻另一方如果认为对方侵害其所有权的,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但是买受人明知或应知,夫妻没有就出售房屋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另一方可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一、《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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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二婚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而是个人财产。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约定需要由证据来证明,建议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协议固定化。
夫妻婚前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所得;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只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除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赠与财产、继承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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