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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哪些行为是公安机关不得作为过错

2023-06-24 09: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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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24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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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属于司机的重大过错的情形有: 1.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2.随意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追尾的; 4.逆向行驶的; 5.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6.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其当事人是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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