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跟她发生几次,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第一次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但女方并未告发,而后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性交的,对该男子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在此过程中,注意证据的搜集。2、若不能实施以上行为,注意之前的聊天记录、在一起就餐、开房、旅行、生活之中的文字、视频、音频取证。3、注意设计问题,录音取证,让她自己讲出自愿之事实。4、倘若行为如题目,不要做出有罪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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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强奸罪构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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