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五级伤残、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五级伤残、六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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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现工伤事故造成伤残的,由工伤保险进行赔付,若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自行向受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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