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本市农业户口转小城镇户口,申请人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申请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 2.在规划区以外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规划区内购标准为不低于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小城镇农转非。 (二)应出具的证件证明: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在规划区内合法住房或合法购房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职业和居住两年以上证明。;5.其他证件证明。lt;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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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2、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准予迁入证明》; 3、新立户的需持住房证明; 4、城区农业户口迁入需持街、乡、镇人民政府接收的证明;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二)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和3张身份证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 2、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户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退伍、出国、劳改劳教放回人员凭相应证明和区公安分局出具的证件办理; 5、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入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非本市户籍公民拟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向公安机关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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