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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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需要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 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 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士官探亲休假的基本假期,需要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状态确定: 未婚士官,一级的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 二级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 五级士官每年休假20天。 士官享受假期的种类为两项,即探亲假(探望父母和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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