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肇事逃逸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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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又可以被称为交强险,交强险主要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另一方受害人出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其责任限额内,会给与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的保费是按照全国统一的收费执行,且执行收费标准由全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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