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滨人社发【2011】78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中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8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二、实施范围的认定 (一)在认定补缴纳入人员是否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时,应综合考虑当地行政区划及实际建设、居民委员会设置以及原始户籍记录等因素确定;对难以准确认定的,可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具体认定时可根据公安部门关于城镇人口统计口径进行认定,根据公安部门统计口径认定为非城镇人口的,2004年户籍制度改革前其原始记录为“非农业户口”的可认定为城镇户籍人员。 (二)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街道(乡镇)属企业。 中央、省属驻滨单位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针对济南市最新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抚恤金分配法律文件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退休职工死亡,由家属带着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到单位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代为办理死亡丧葬费以及抚恤金,如果没单位的,直接去社会保险部门去办理。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