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
针对房屋买卖合同常见的书面形式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一方面是房屋价值比较大,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书面合同更为妥帖。另一方面,在房产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需要携带买卖协议去产权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常见的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如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合同;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合同;以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乘人危险签订的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合同。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