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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负有个人债务时,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共有人可以和债权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但如果共有人没有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之后,法院可以对之进行拍卖,但需要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举债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另一方的财产份额。
执行程序中,只有当申请追加的理由成立时才能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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