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不管哪一种情况,只要交警队已经出具书面事故认定书的,交警队事故科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警察就应该放车和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2.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交警扣车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证调查交通事故原因,如果事故原因已查明,交警无权再扣车或者扣证。警察可以暂时扣留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但是不可以扣留机动车行驶证。 3.假如事故当事人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那么,在没有责任一方还没有签字的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的一方可以申请让警察放车和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4.相关知识拓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因此,一般情况下扣车的最长时限为自交警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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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交警扣车的目的只能是取证调查,在完成事故认定书出具之后,除非车辆另被申请保全或具有其他审验手续问题,否则交警部门应该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车辆放行手续的办理; 事故车辆归还车辆所有人。车辆放行本身手续是交警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手续,和事故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事故认定书的出具需要事故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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