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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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的具体方法有:提交关于孩子年龄方面的证据;向法院说明自身身体健康无疾病;出示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突出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提交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表明经济较于对方优越。
男方争取抚养权有两种方法,一是说服女方,由男方直接抚养子女。如果双方都同意的,男方可以取得抚养权。二是通过诉讼争取抚养权,男方要提出对争取抚养权有利的证据。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是如果女方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其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由男方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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