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意见如下: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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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不满两岁的小孩母亲抚养,八岁以上的要听取子女的意见。2.抚养权可以变更,当出现一些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3.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女方失去联系时,孩子的监护权归男方所有。根据相关规定,父母有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子女有义务赡养和帮助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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