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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名誉的行为一般为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中没有损坏名誉罪。我国《刑法》中有对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规定的罪名,即侮辱罪和诽谤罪。但前者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进行,后者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但认定两者罪的关键之处是情节达到严重的标准。反之不认为构成罪。 1、侮辱罪立案标准:《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侮辱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2、诽谤罪立案标准: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损坏名誉导致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行为人存在着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行为;行为人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是故意导致的而不是因为过失或者无意导致的;名誉被损害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受到名誉保护的主体;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需满足条件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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