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咨询的是公租房纠纷问题。2根据《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3所以你父母死后与你父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承承租该房子。你属于你父母的孩子你父母去世你当然也有权继续承租该房子。4你哥哥将房屋的户口簿户主已改为自己的名字你可以请求将你的名字也迁移进去或者请求你哥哥给予适当的补助。5建议你和你哥哥协商解决以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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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确定承继人应当由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租赁,并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或由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公房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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