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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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七种:因工作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主要责任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能认为工伤:不是因工作原因造成;因不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因工外出从事个人活动受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主要或全部责任;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后死亡;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伤亡;劳动者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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