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未经许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列举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是: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符合这两条规定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或邻接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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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客观上实施了发表其作品、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自己名义进行发表、篡改或剽窃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
满足以下条件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不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存在著作权人著作权及其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行为人的不法侵权行为与著作权人受到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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