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违约,顾名思义即违反约定,具体地讲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违约的前提是合同中要有明确的约定。在约定之后一方违反约定的,才叫违约。如果您先前和房屋的出卖人就办理过户、交钥匙的时间明确进行了约定的,并且约定是在您付完首付后出卖人既跟您办理过户又交钥匙给您的,那么现在出卖人主张办理过户和交钥匙分开的才构成违约。如果之前根本没有约定的,那么不能算对方违约。房屋属于不动产,以登记的产权人为权利人,所以从法律上讲只要出卖人将房子过户到买方名下之后,那么房子就算做是买方的财产了,至于何时交钥匙,其实并不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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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买方要退房时,在一般情况下需要本人到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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