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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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这次土地确权中,很多农民发现自己家的宅基地有超占的情况,可能会被无偿回收,其实下面这三种情况是不用被回收的。 1、不属于危房的房子,不需要被回收; 2、正常分户的,不用被回收; 3、合法继承的,不需要被回收。 这三种情况中,有超占的宅基地是需要交钱使用的,正常合理面积是不需要的。 二、不符合以下农村耕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耕地回收对很多农民来说很严重,毕竟耕地可能是家里赚钱的一个途径,那么哪几种情况下耕地面临着回收的危险呢? 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 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 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 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随着农村土地确证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权利确认登记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也将停止发放。目前,全国各地都纷纷推进农村房地产登记,实现房地产政策。房地产登记证也将会取代农村土地、住房等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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