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之前都有登记在案的。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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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的人员交由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的期限及司法拘留的期限一般是十五天以内。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依照相关规定对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即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在看守所,无罪的不是必须三十七天放人。 三十七天只是拘留后至是否决定逮捕的最长期限,至于是否有罪,那要看公安调查的情况,以及最终法院判决,调查后无罪的就可以放人。 拘留,一般分为三种,分别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此处属于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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