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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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特征如下: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单方面决定性;以书面明示为原则;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格式条款的可能性。
1、单方制定、不可协商;2、规格化、定型化;3、对象广泛、重复使用;4、对象的广泛性,是当事人一方将之前拟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交易的所有交易对象;5、重复使用,是在某个时间段多次使用格式条款,而不是为某一次特定的交易,专门拟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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