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切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2、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3、调解达成的协议容易履行。调解赔偿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更易于各方当事人接受,履行调解协议时相对顺利。能促进各方当事人间的团结。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只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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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的当事人要注意如下事项: 1、注意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2、注意调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交警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规定时间的,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时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 2、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 3、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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