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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般误工期也可通过司法鉴定加以明确。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从受害人因遭受事故而耽误工作的那一天起开始计算的,如果持续误工的,应当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根据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具体的误工时间。伤害的程度不同,误工的时间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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