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仍应保护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是,在我国,由于各地的风俗习惯不一样,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更看重的是举行婚礼这一仪式。如果双方确未共同生活,既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实质权利义务,也无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则应当考虑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订婚男女双方虽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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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如果满足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定条件,需返还彩礼,具体如下: 1、双方当事人未实际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要回彩礼; 2、双方当事人结婚后并没有一起生活的,离婚时可要回彩礼; 3、由于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的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回彩礼。
结婚的彩礼钱一般视作对新娘一方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若给付彩礼后,双方未达成结婚的目的,男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即可以撤销赠与;若双方结婚了,但在短期内就离婚了,一般法院会视情况判决将彩礼部分返还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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