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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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如何购买第三套房的问题,要结合当地的购房政策以及限购要求,每个地区都略有差异。首先要明确的是所谓一套房、二套房、三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并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一个家庭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通常情况下,限购条件除了社保缴纳证明以及户籍的要求外,还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是商业贷款问题。由于有些地区商品房价格过高、价格上涨过快、供应紧张,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数量购房的贷款。并且,一旦有两次购房纪录,不管是否已经把贷款还清,再买房的话,有些银行都称之为三套房。在符合限购政策的情况下只能全款购买第三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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