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如果你们符合晚婚晚育的规定,就可以根据本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具体规定,主张延长生育假。晚婚晚育指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针对女职工生育期间产假如何规定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另外流产的话,也可以根据怀孕时间获得不同的产假。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