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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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恐怖袭击;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一、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 (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 (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四)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财产保险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人身保险虽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但为防止道德风险,投保时投保人仍应将被保险人投保其他保险情况告知保险人。 出险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即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投保前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2、知悉保险事故后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3、提供保险事故理赔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 4、被保险人职业发生变化或保险标的风险因素增加或减少通知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有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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