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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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有没有补偿是要分情况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规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 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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