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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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1、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的;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出借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但双方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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